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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养殖业企业标准规范(什么是特种养殖业)

2023-03-11 06:00:35特种养殖业 -人已围观

特种养殖业企业标准规范(什么是特种养殖业)
特种养殖业企业标准规范:动物年龄、性别、种源、疫病死亡情况、技术服务状况等符合养殖标准,且按要求按饲养。
3、以下三类动物属于禁止申报条件:
(1)野猪、野鸡、水蛭、野鸭等野生动物。
(2)牛蛙、野兔、狐狸、野鹿、驼鹿、豚鼠、鳄鱼等动物。
(3)、甲鱼、泥鳅、乌头、泥鳅、虎头鹅、孔雀、虎头海狸、鲟鱼等动物。
(4)工厂化繁育及野生动物交易活动,应当采用集中申报、专业委员会推荐的方式申报,并公布公布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应承担相应的相关职责。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农业部兽药GMP质量管理总局规定进行检查,并将质量要求文件和资料送达省级兽医主管部门。
第九条 申报检疫程序
(1)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检疫的动物进行严格的防疫条件审查,经审查合格的,颁发检疫证明文件,并依照检疫规程开展检疫。
(2)申请人应填写《动物检疫许可证申报表》(附件2),载明《动物检疫申报表》和《动物检疫申报表》。
(3)《动物检疫申报表》和《动物检疫申报表》载明检疫申报人对本辖区内的动物进行必要的防疫条件审核,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和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。
(4)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审核内容主要包括:
(1)申请申报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,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实施单位应当符合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。
(2)承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申请申报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,并对所饲养动物的种类、防疫数量、年龄、免疫状态等信息进行实地调查。
(3)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委托书后,将自提条件、任务完成情况和监督检查验收情况等材料,到指定地点指定地点报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,并抄送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。
(4)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由申请人和其委托的其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。
6.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(5)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主管人员应当建立档案,并留存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和相关档案资料,同时记录相关技术资料。

Tags: 动物 条件 合格证 兽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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